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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記者以消費者的身份,在旅游百事通、湖北省中國旅行社、武漢東方國際旅行社門市咨詢。記者了解到,目前,昆明、大理、麗江雙飛六日純玩游的報價為1760元,但年齡必須在28歲至54歲之間。原來,武漢市一些旅行社新增了一項規定:繼老年人報團受限后,拒絕28歲以下市民報云南特價團。中國國旅(武漢)旅行社的張小姐稱,“85后”熟悉網絡,報團之前多會在網絡了解市場行情與價位。即便跟團到了購物景點,多不會出手購物,導游拿不到提成。(11月21日《長江日報》) 老人收入較低,購物能力偏低;85后熟悉網絡,了解市場行情與價位,多不會出手購物。旅行社拒收這部分游客,或對他們加收團費,旅行社因人而異收取團費,算盤似乎打得蠻精,表面上看也能自圓其說。但是市場經濟有其游戲規則。這種游戲規則首先體現在價格與服務上的公正平等,不管游客是老人還是年輕人,他們參加同一旅游團隊,享受同樣的旅游服務,就應該享有公平的價格權利。《價格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不得有實行價格歧視的不正當價格行為。”旅行社因人而異的報價標準就是一種不正當價格行為。 旅行社競相壓低報價招攬游客,旅游零團費甚至虧本接團,如果游客不購物,導游拿不到提成,所以才限制老人與85后參團旅游,業內人士道出了旅游業界“零團費甚至負團費”,誘導游客購物的公開秘密。如果說旅游團費因人而異涉嫌價格歧視的話,“零團費甚至負團費”,更是旅游業界由來已久的硬傷與痼疾。 《旅行社條例》明確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報價招徠旅游者,并應將購物及自費項目在合同中予以明示。旅行社仍在負團費攬客,《旅行社條例》的執行情況令人擔憂。 我這樣說,并非不理解旅行社的成本壓力。在市場經濟時代,既想馬兒跑得快,又想馬兒不吃草,那是不現實的。當下團隊旅游市場的現狀是,由于競爭激烈,旅行社多采取低報價手段,吸引客源,然后從旅游質量打折、頻繁安排購物等環節中補足。不少導游不在旅行社拿工資,或者底薪非常微薄,他們的收入依賴于游客購物、參觀自費景點,從中獲取傭金、回扣。導游也好,游客也好,對此心照不宣、見怪不怪。某些地方甚至出現了游客購物少被導游辱罵,被旅游車司機逼得大便失禁的現象。 《旅行社條例》規定,旅行合同中,應注明“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及價格”。旅行社加收特定群體團費,低報價吸引游客,增加購物頻率,直接撞了《旅行社條例》的紅燈。旅行社大幅提高團費吸引不到客源,沿襲低報價潛規則,對特定群體加收團費,增加購物頻率,游客又不滿意。這對矛盾如何化解呢?難道《旅行社條例》只有被架空的宿命嗎? 在我看來,《旅行社條例》要求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招徠旅游者,有利于旅行社合法有序競爭,為旅游者提供透明的消費環境。無可厚非。但是如何在低報價低服務與《旅行社條例》之間找到平衡點,提高游客旅游質量,值得探討與思考。我的觀點是,《旅行社條例》規范旅行社管理,清理零團費、負團費潛規則,旅游產品報價走向透明、真實,有利于提高公眾旅游質量,應該得到落實。有關部門不能因為旅游產品面臨漲價壓力,就聽任因人而異的團費與頻繁的購物潛規則泛濫,更不容許侮辱游客的尊嚴。 清除旅游潛規則帶來旅游漲價的現實問題,公眾并非不能理解。但是旅行社不能用價格歧視與低水平旅游服務傷害民眾的旅游熱情,透支旅游市場潛力。 對此,旅行社不僅要主張自身利益訴求,而且要在提高服務質量、讓利于民方面下工夫。如果旅游行業無序競爭狀態被打破,旅游報價回歸合理市場水平,游客旅游質量得到保證,旅游潛規則逐漸消除,旅游業界聲譽好轉,對于實施國民休閑計劃,激活公眾觀光熱情,大有裨益。(胡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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